【中心】保证人重新出具借条是合理的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口头担保有录音,担保协议有效吗

  我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其明确肯定了保证合同应为要式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通常情况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某些情况下口头保证可以视为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一是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公民之间的口头保证;二是保证人已履行保证债且对方已接受,保证人的履行行为足以证明保证合同的存在。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冯某李某

  原告诉称李某给被告冯某等人承房,赊购原告张某楼板,将其轿车留置。被告冯某向原告说情要求放车,并口头承诺5日内向付清欠款。后又经被告李某从说情,故原告将车放回。但被告冯某并未按约定如期支付原告楼板款,只将一辆轿车交予原告作为其担保付清楼板款的抵押。但因该车非被告冯某合法所有,故车主诉至法索要,原告将该车还给被告冯某。但两被告并未将其所担保的楼板款付清。

  被告冯某辩称不清楚赊购楼板款一事,打电话找李某从说情放车一事,是因扣车行为违法,但被告冯刚并未为此事附带任何条件。原告应向欠款人主张还款,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起诉事实属实,被告冯某曾请我说情让其放车。但5天后,欠款未还。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李某冯某协商此事无果。

  法审判

  被告冯某虽未与原告张某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但其承诺放车还款的行为,及其相关证人证言,均证明存在担保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李某由于事前对赊购楼板款及扣车之事不知情,无任何保证合同及行为,担保关系不成立。

  评析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口头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我合同法第10条第2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见,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此外,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其明确要求当事人间的保证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由此可见,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味的抹杀口头保证的效力反而会体现出法律的不公,有两种例外情况可以使口头方式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是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公民之间的口头保证;二是保证人已履行保证债且对方已接受,保证人的履行行为足以证明保证合同的存在。故此时口头保证合同应有效。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虽然采用口头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在个别情况下有效,但会使得发生合同纠纷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困难,法也难以进行取证查明事实情况,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也很难进行认定。故当事人应依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避免口头形式所带的诸多麻烦。